滨州市沾化区博物馆章程(草案)

发布:沾化博物馆 时间:2020-08-06 14:58:54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 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沾化区博物馆 。
第三条  本单位住所是滨州市沾化区文化路206号。
第四条  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。
第六条  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滨州市沾化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 。
第七条 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滨州市沾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 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文物保护,继承优秀文化遗产。
第九条 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指导全区文物的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发掘、研究、利用等工作;指导、协调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,申报各级重点文物的发掘、保护维修项目。

第三章 举办单位
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(二)组建第一届联合理事会;(三)向联合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(四)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,副理事长;(五)批准联合理事会工作报告;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
第四章 理事会
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一条  举办单位设立联合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联合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联合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二条  联合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政府及有关方面代表5人(区文体新局、区委组织部、区编办、区人社局、区财政局各1人);三馆代表3人(区博物馆、区图书馆、区博物馆主要负责人);专家代表2人(区人大、区政协文化艺术届代表各1人);服务对象代表1人。政府代表采取委派方式产生,三馆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,专家代表由区人大、区政协推荐产生,服务对象代表由各馆推荐产生。理事长经区文体新局提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三 条  联合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(四)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(五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。(六)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(七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(八)监督管理层执行联合理事会决议;(九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(十)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(十一)联合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联合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节 理事
第十四条  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五条  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六条  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联合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联合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联合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  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联合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联合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联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八条  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联合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联合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九条 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联合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联合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  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联合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二条  联合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。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联合理事会会议; 
(二)确认联合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联合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联合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。
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五条  联合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。联合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  联合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联合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七条  联合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  联合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联合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(一)业务发展规划;(二)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(三)机构设置方案;(四)重大财务事项;(五)章程修改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联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  联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联合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条  联合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联合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五章 管理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联合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二条  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联合理事会决议;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(四)工作人员管理;(五)定期向联合理事会汇报工作;(六)联合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,联合理事会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联合理事会提名,报有关部门批准后,联合理事会任免。
第三十四条  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(四)按照联合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   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 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  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条  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  联合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七章 信息披露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 事业单位章程;
(二)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;
(三) 联合理事会和行政执行机构的组成、人员名单及其职责;
(四) 联合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五) 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其效益;
(六)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、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;
(七)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  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四条  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联合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联合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 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联合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七条  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九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联合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九条  联合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五十条  本章程经2015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联合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  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理事会。
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0.044901s